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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0月1日,甲乙签署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天时轮以1000万元出售给乙方,约定三日后交付船舶。因船市太好,甲又于2021年10月10日又将天时轮以1200万元价格出售给丙方并于同日完成交付。
根据《民法典》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同一船舶上先后订立多份合法有效的船舶买卖合同,不问合同成立先后顺序,采用优先受领交付原则,丙于10月10日从甲处优先受领天时轮,有权要求甲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乙不能取得天时轮,只能追究船舶买卖合同中甲主张违约责任及解除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