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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抵押纠纷_涉外海事物流律师网

更新时间:2022-01-10 21:02:57|阅读:

由于船舶买卖的标的额大,一般交易当事人很难一次性支付全款,都会有融资设置。有些船舶交易当事人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中会有类似“船款未付清前,所有权归卖家所有的”约定条款,即所有权保留条款,希望借此条款作为债权的担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因为船舶已由买受方占有使用,又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往往会导致纠纷,并陷入被动失控的局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船舶作为动产是通过交付这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船舶交接后,船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登记机关根据实际占有人的申请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占有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后,将船舶进行抵押,约定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人。若占有人无力偿还债务,最后将买卖的案涉船舶拍卖后优先受偿的也只能是经抵押权登记的担保债权,而不是未付清的船款。

海事律师提示:对于抵押权人,若抵押物是有所有权保留约定的,相当于不是一条干净的船舶,将有可能对后续实现抵押权带来麻烦。银行在开展船舶抵押业务时,要充分了解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并对抵押物价值有精准的研判,防范因抵押物权属争议、价值虚高而产生的不良风险。另外要加强贷后工作,检查企业贷后的资金使用,是否与授信协议或者借款合同中约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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