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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不破租赁_涉外海事物流律师网

更新时间:2022-01-15 22:12:58|阅读:

     18年10月1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光华轮光租给乙,此后甲于10月10日与丙签署船舶《抵押合同》将光华轮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同时《海商法》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按照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甲、丙签订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前,乙已经与甲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占有光华轮,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丙对光华轮享有抵押权,但乙对光华轮仍享有承租人利益,甲、乙之间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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