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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C轮光租给乙,租赁期一年,并于签约之日将C轮交给乙占有和使用,此后甲又与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C轮以150万元出售给丙,丙方可以拿到船舶运营吗?
海事律师解答:按照《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甲、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前,乙已经与甲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占有C轮,甲、丙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有效,但在乙租赁期间,丙无权要求乙向其交付C轮,甲、乙之间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不受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影响,乙继续对C轮享有承租人权益,出租人权益则由丙享有,产生船舶买卖纠纷应该及时咨询海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