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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8日,甲与乙签署一份《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太华”轮光船租赁给乙,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间为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但双方未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乙之间签订有效的光船租赁合同虽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5条的规定,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但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甲、乙之间光船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不进行光租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签约的当事人双方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