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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或代理扣提单造成滞箱费怎么办?_涉外海事物流律师网

更新时间:2021-09-03 22:20:07|阅读:

承运人或代理扣提单造成滞箱费怎么办?

 

海事纠纷简介:

原告:康科公司

被告:艾莎公司

原告康科公司受收货人委托后,向案外人捷世公司订舱,托运5票货物从中国上海港海运至美国亚特大港。捷世公司先后提供了5套无船承运人电放提单,抬头为(即橙洋公司),载明即捷世隆香港公司)作为签单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发。5票提单上载明的交付代理均为原告康科德。

捷世公司接受康科公司委托后,委托被告艾莎公司出运上述货物,被告随后向长荣公司订舱出运。长荣公司为涉案货物出具了5套不可转让海运提单,载明的发货人均为“被告代表橙洋公司”,收货人均为原告康科公司。

捷世隆香港公司与被告艾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捷世深圳公司被作为捷世香港公司的“分支机构”,两公司共同作为协议一方,以“JCL”指代。协议约定若JCL未遵守双方之间关于付款的约定,被告艾莎公司有权扣留海运提单。

被告艾莎公司声称捷世隆香港公司和捷世公司尚有款项未与其结清,因此“留置”多票货物。捷世深圳公司告知原告康科公司集装箱被扣。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代理协议虽然由捷世公司与被告签订,以同一或共同主体即“捷世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开展合作,但被告有理由相信该代理协议系捷世隆深圳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代理协议在实际履行,因此涉案代理协议可以约束捷世隆深圳公司。

被告在原告支付之前的扣单行为是对抗捷世公司违约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胁迫,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事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院货代司法解释,合法扣单的前提是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不过结清涉案提单的费用,持有提单的一方必须放单。否则一方有权申请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强制另一方交单并对提单扣押期间发生的滞箱费用主张赔偿损失。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前提必须有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