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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电放指令能放货吗?_涉外海事物流律师网

更新时间:2022-01-13 16:05:10|阅读:

       2018年11月7日,原告委托被告通过海运方式出口2000箱无纺布湿纸巾至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港。被告接受委托后于11月15日向原告签发编号为SHAS071496的电放提单,涉案提单抬头为被告,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和通知人为涉案货物的澳大利亚买方ZEDPAC公司指定的INTERNATIONAL WATERS公司,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港。提单电子版上加盖了电放章,记载“整套正本提单已全部收回,此单仅作电报放货凭证用,不作为结汇之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运代理费用。11月29日,前述提单项下货物在目的港被放行后,原告部分货款未收回。

       海事律师提醒:在被告向原告发送电放提单电子版之前,原告未曾就涉案货物的买方ZEDPAC公司或提单所载收货人INTERNATIONAL WATERS公司出具过年度电放保函或针对涉案运输的单票货物出具电放保函,亦未以其他方式向被告发出明确放货指令。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应谨慎履行放货义务,主动询问原告是否可以放货并索要电放保函,在收到原告的电放保函或得到原告的明确同意后才能放货。因此,原告接受电放提单电子版且未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原告授权被告无须等待原告的放货指令即可在目的港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