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涉外海事律师网,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涉外海事纠纷、海事侵权、南京海事纠纷、涉外海事案件等服务。

  • 收藏网站

全国服务热线/微信:

15380780880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原创文章

地方法院能扣押拍卖船舶吗?_涉外海事物流律师网

更新时间:2022-01-19 22:09:37|阅读:

2021126日,郑艳秋申请执行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8271376号之四裁定书,扣押王立所有的鲁济宁货5337轮,复议人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申请,经审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827执异56号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王立的异议申请,复议人王立不服向贵院申请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扣押船舶的主体只能是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

    但同时根据201512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06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扣押、拍卖船舶案件”。根据该条规定和结合《海商法》关于船舶的规定,地方法院并没有扣押和拍卖海船的权利的,那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的对象执行只能是内河船舶,因此只要是地方法院需要扣押、拍卖船舶的就必须委托海事法院,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鱼台县人民法院裁定明显错误。即使青岛海事法院不接受鱼台县人民法院委托扣押、拍卖的回函,那也是青岛海事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鱼台法院应该申请共同上级法院予以纠正,而不能裁定驳回复议人的异议。据此鱼台县人民法院的违法和错误裁定予以撤销和解除对鲁济宁货5337轮的扣押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