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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律师告诉你船舶买卖中船沉了怎么办?_涉外海事物流律师网

更新时间:2021-12-13 19:20:15|阅读:

     甲与乙签订一份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天华”轮以235万元出售给乙方,签约之日甲方收取了乙方的预付款及定金共计100万元,合同同时还约定于签署后同10日内在某港交付给乙方,甲方在天华轮开赴某港交付的途中因暴风导致船舶沉没,无法交付,该船舶买卖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听听海事律师的建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采用的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一般对于动产来说,买卖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是以交付为标准,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船舶买卖纠纷中,海事律师一般建议: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未约定船舶毁损、灭失风险承担,天华轮交付之前发生沉没,灭失风险应由甲承担,甲仍负有向乙交付天华轮的义务,但天华伦灭失不能交付给乙方,导致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及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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