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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何时开始?_涉外海事物流律师网

更新时间:2021-10-17 21:06:54|阅读:


基本案情

20158月,B公司为其出口的玻璃仪器向Z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Z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载明:自天津至费城,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单背面条款(即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第III条责任起讫第1款约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货物最终委托给第三人环发讯通公司进行运输。环发讯通公司出具发货通知记载:提单号HF12NY9712、货物由新港至费城、件数20托盘、船名航次CMACGMURAL037BXW、开船日2015816日,到货时间201581212:00,送货地点为天津港吉运二道1287号卡子门南行500米讯通仓库。B公司于810日、812日分两批将货物由北京仓库运送至前述送货地点。812日深夜,存放涉案货物的堆场附近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涉案货物被炸毁。B公司就货物发生全损向Z保险公司提出理赔,Z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裁判要旨

涉案海上保险单载明自天津至美国费城,货物的起运地为天津。故Z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应自涉案货物运离天津的仓库或者储存处所开始。涉案事故发生时,涉案货物储存于环发讯通公司位于天津的仓库,尚无证据证明货物已经或正在运离。根据保险责任期间起讫条款的约定,因涉案货物储存在承运人仓库中未运离,财保北京分公司的保险责任尚不满足仓至仓责任的开始条件,保险责任未开始。

海事律师解读

仓至仓条款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条款, 条款的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但是实践中,对于仓至仓条款的不同解读,常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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